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提前一至兩個月研究換屆選舉事項,并就換屆時間、下屆委員會組成原則、差額比例、選舉辦法等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請示,經集團公司黨委同意后方可開展選舉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經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和暫緩登記的黨員在留黨察看和暫緩登記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fā)揚民主,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某個人。黨支部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須經黨員大會醞釀、討論和表決通過。經集體公司黨委審議同意的下屆委員會候選人建議名單經黨員大會醞釀、討論和表決通過后方可作為正式候選人。
第四條 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后,上屆黨支部委員會應及時將選舉結果向集團公司黨委報批,在集團公司黨委批復之前及整個換屆選舉過程中,上屆委員會仍履行其職責,集團公司黨委批準后,由上屆委員會向全體黨員宣布審批結果,并與新一屆委員會認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上屆委員會成員的原任職務自然免除。
第五條 集團公司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任免黨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并同時任免其委員職務。對因各種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工作,需要安排他們退出委員會的,一般應經支委會提出,報經集團公司黨委同意,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并補選出缺的委員。
第六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